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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阅规则
一、每个借书证可同时借阅2册图书(但所借图书价格总金额不能超过100元),首期借阅时间为30天,如首期借阅时间内未阅读完的,读者可期满时到本馆办理续借手续(借期内可凭借书证续借图书,图书超期的,必须归还图书后方可续借),续借期为30天,只可续借一次;
二、读者借书证仅限办证人本人使用,若出现丢失要及时到本馆办理挂失,否则因他人冒用给我馆造成的图书损失由办证人承担;
三、为维护广大读者的阅读权益,借书读者应按期归还图书,逾期不还的,按每超一天停借一天的方式处理;
四、读者应爱护图书,借书时要仔细检查,发现图书破损的应及时告知我馆工作人员,按照污损图书的赔偿办法进行处理。由于不慎损毁、丢失图书的,请参照《洛阳市图书馆图书赔偿管理办法》进行赔偿;
五、借阅咨询电话:0379-68213906
附件:
洛阳市图书馆图书赔偿管理办法
为进一步加强馆藏流通借阅图书管理,维护广大读者阅读权益,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,按照《河南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和图书馆行业的惯例,并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办法。读者对借阅图书造成污损(包括涂画、批注、撕页、损坏文献管理标识等)或遗失的,须按照本办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一、图书丢失的赔偿规定:
(一)读者丢失本馆图书,须在30天内用相同的图书(同一出版社、同一作者、同一标准书号(ISBN号))进行抵偿。
(二)无法用相同图书抵偿的,须按赔款方式处理。赔偿标准如下:
1、丢失单卷纸本图书,出版时间距今10年(含10年)以内的,按图书定价的2倍赔偿;出版时间距今超过10年至1985年后(不含1985年)的 ,按图书定价的3倍赔偿;出版时间在1985年以前(含1985年)的,按图书定价的20倍赔偿;
2、丢失多卷纸本图书其中一册或以上的,须按丢失全套图书进行赔偿;赔偿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,且赔偿后读者不得索要在馆的其他未丢的图书。
二、污损图书的赔偿办法
读者借阅图书时发现有污损、缺页现象的,应向工作人员说明并加盖污损章以明责任。归还图书时,如发现污损明显,但内容完整,不影响继续借阅使用的图书,本馆将酌情按照图书定价的20%-50%要求读者进行赔偿。若图书污损严重或缺页无法继续借阅使用的,按丢失图书处理。
三、盗窃图书的处理办法
(一)下列情形均认定为盗窃图书行为:
1、未办理图书借阅手续而故意将图书带(移)出书库或阅览室的;
2、冒用他人读者证将所借阅本馆图书并据为己有的;
3、“调包”还书,以废换好,以及诸如此类的一切借书和还书的作弊行为。
(二)对盗窃图书行为的处理办法
1、一旦发现读者存在盗窃图书行为的,本馆将立即拨打110报警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2、收回其读书证,并记入不诚信读者黑名单;本馆一年内不予办理新读者证。